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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黑名单”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4982    发表时间:2018-12-27 09:55:16

近日,人社部发布了《社会保险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列举了六种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情形,并指出社保“黑名单”信息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 中国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惠、评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下面这6种情形拟列入社保“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意见》指出,社保“黑名单”信息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此前签订的相关备忘录规定,在 中国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惠、评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纳入联合惩戒期限般不超过5年。同时,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督促失信主体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经办机构确认,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整改不到位的,经办机构应启动警示性约谈程序。经办机构应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次警示性约谈。约谈记录(包括拒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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